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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7    

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兴隆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国家和省驻万各单位

    《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2


万宁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住房保障、人力资源、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申请人的资格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

   市国土部门负责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土地的落实。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2018513日后引进,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琼发〔20188)和《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律师、评估师等执业资格的人才,以及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以上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需在我市工作至少满5年方能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供应人才公寓、发放住房租房补贴、发放住房购房补贴和购买商品住宅等方式。

第六条 人才公寓供应的对象和标准:

人才公寓面向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第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4000/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2400/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1600/月,本科毕业生1200/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为1600/月。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住房购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住房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4.8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2.8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1.9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4万元/年。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购房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为1.9万元/年。

住房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与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购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引进到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引进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相关部门在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政策优惠。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公寓提供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人才有关证明材料;

提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认定文件;

3.用人单位的聘用(劳务)合同;

4.申请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信息。

(二)审批程序

1.个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

3.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人才公寓;

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提供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人才有关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3.用人单位的聘用(劳务)合同;

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税证明的,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申请住房购房补贴的,凭2018513日后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513日前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6.申请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信息。

(二)审批程序

1.个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

3.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发放补贴资金;

市人力资源部门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分别在我市和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同时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万宁最低工作年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提供的人才公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一)引进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二)引进人才离开我市用人单位的;

(三)对房屋进行转租、转借或利用人才公寓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其他违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除收回人才公寓外,人才个人还应补缴租金;从中谋利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最低工作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

(一)引进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二)引进人才离开我市用人单位的;

(三)其它应追回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由原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垫支后,再向人才追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追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住房或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我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第二十二条 2018513日前已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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