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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各镇党委,兴隆区工委,市直工委,市各直属机关党委,市公安局党委,市工商局党委,市教育局党委,驻万单位党委,香饮所党委,药植所党委,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组通〔20082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各党(工)委应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账户,加强党费的管理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党费专户

1.各党(工)委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必须存入党费专户,不得同其它费用混在一起。党费专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由于市管党费专户和市直工委党费专户均在中国工商银行万宁支行开设,为便于管理,建议各党(工)委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万宁支行(万城镇人民中路1号)开设党费专户。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工)委,以党(工)委所在单位的名义开设党费专户。比如,万城镇党委开设的党费专户名称为:万宁市万城镇人民政府,与单位基本账户名称一致。使用党费时由党(工)委书记审批签名。

3.开设党费专户前,各党(工)委就开设党费专户一事发函给市财政局,并取得市财政局的批复。其中,国税局属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应取得中央有关财政部门的批复;地税局属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取得省有关财政部门的批复。

4.关于开设党费专户的有关程序和所需准备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将另行通知各党(工)委。各党(工)委要于725日前完成开设党费专户工作,并将党费账户信息(含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盖党(工)委公章于727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704室。

二、加强党费管理

1.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专户从事经济活动。

2.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我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每一笔党费开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3.加强财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定》执行。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工)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党(工)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党(总)支部每月底向上级党(工)委上缴1次党费,各党(工)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上级党组织上缴1次。其中,各镇(区)党(工)委、市公安局党委和市教育局党委党费上缴到市管党费专户,其他党委党费上缴到市直工委党费专户。市直工委汇总后每季度末上缴到市管党费专户。

7.每年初,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将按一定比例返还留存党费至各党(工)委党费专户。

8.各党(工)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每年底将对各党(工)委的党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三、严格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党(工)委要从党费中向下辖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万宁市委组织部

      20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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