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文罚字〔2015〕第07号
当 事 人:康乐园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东
住所(住址):兴隆温泉旅游区
2015年8月18日9时45分,万宁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兴隆康乐园大酒店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
一、检查时该酒店正在营业,该酒店现场无法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二、该酒店机房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频道(日本NHK)电视节目;三、该酒店共有600间客房,均配备有电视终端,在客房检查发现可接收(日本NHK)电视节目的客房有480间;四、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已进行拍照取证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登记保存证据有NHK接收机壹台,五、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万)文检(勘)字〔2015〕第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证明2015年8月18日9时分45至10时45分,执法人员对康乐园大酒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未持许可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工程部现场负责人巫祖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工程部负责人对康乐园大酒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未持许可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违规事实属实。
4、工程部现场负责人巫祖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巫祖飘的身份情况。
5、对于康乐园大酒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未持许可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收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罚则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015年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万)文罚告字〔2015〕第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五仟圆(5000元)整;
2、没收证据登记保存接收机(NHK)一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万宁市万城镇红专街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中心分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文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5年 9月16日